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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父忘性大 起诉女儿还钱被判驳

        因银行卡中的10万元存款被女儿取走,90岁高龄的老父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笔钱。谁知,原来竟是年事已高的父亲忘记了女儿已经将钱存入自己的另一张卡上,这才起诉了女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老先生是北京市人,今年90岁高龄。亲生女儿小赵今年54岁。2012年11月,小赵因故从父亲赵老先生的银行卡内取走了10万元存款。第二天,小赵自己添了几万元钱,将13万元存入了赵老先生的另一张银行卡内作为还款。

        原告赵老先生起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女儿。由于自己年事已高,平时女儿小赵经常到自己家帮忙,并有家中钥匙。谁知,小赵竟然私自将自己的存折及身份证拿走,将银行卡中自己的10万元积蓄取走。赵老先生称,自己很长时间没有发现,发现后强烈要求小赵返还10万元存款,但却遭到了小赵的拒绝。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赵立即返还存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

        被告小赵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笔钱确实是她取出的,但取钱时密码是父亲告诉自己的,并且当天她就把钱交给了父亲。并且第二天,小赵自己又添了一部分钱,存入父亲的另一张银行卡内13万元。“说我私自拿走了身份证和存折,那么我问一下,我如何从原告脑子中将密码拿走?”

        庭审中,赵老先生称忘记自己银行卡内存入过13万。小赵则提供了其母亲和姐姐的证人证言。

        昌平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取走了诉争款项,但是被告提供了其母亲、姐姐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已将所取款项交还给原告。原告认为两位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表示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认可。但是两位证人亦分别是原告的配偶和女儿,因此法院综合分析后,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另外,经过法院庭审询问,被告对何时发现钱被取走的陈述与事实存在矛盾,对是否在另一银行存过13万元现金表示已经忘记。综合考虑本案双方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昌平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大,故对被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赵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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