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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中砍伤他人 择一重罪处断

  近日,云南省大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持刀砍伤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袁某等人一案。

  2004年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其住宅处见自己的妻子要被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带走,持刀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王某、袁某砍伤后潜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1年10月3日,大关县公安局将潜逃八年的马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王某重伤、袁某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一罪并非数罪,不以数罪实行并罚,而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马某进行判处。我国法律规定,妨碍公务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故意伤害罪中构成重伤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大关法院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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