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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昔日借名贷款买房 分手后逾期信用谁担责

  恋爱期间,前女友以男友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分手后却逾期还款,王先生遂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屋贷款及利息,并补偿银行信用损失10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37岁的王先生和比自己大一岁的赵女士曾是一对恩爱的恋人。2005年,赵女士看上了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在支付了8万余元的首付款后,赵女士却犯了难,自己因为曾经在银行逾期还款,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而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贷款买房。恋爱中两人恩爱甜蜜,经济上也不分你我。两人简单商量后,赵女士便以男朋友王先生的名义在北京银行贷款买房,顺利地买下了自己梦寐以求的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恋人王先生名下。谁知,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却因故分手了。于是,两人就借王先生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子如何归属达成了一份《房屋购置归属协议》。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由王先生作为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的首付款由赵女士提供,从签订日期起,该处住房的贷款也由赵女士独立完成,不得给王先生带来任何经济及银行信誉方面的损失。自全部款项结清之日,该处房屋更名至赵女士名下,发生的过户一切相关费用由赵女士承担。”

  原告王先生诉称:从2007年3月到2010年10月间,共计44期的还款中,赵女士竟然有高达35期的逾期还款,最长的逾期还款是2个月零30天。根据银行关于借贷人恶意逾期的认定标准,王先生认为,被告赵女士的严重恶意违约行为给自己在北京银行造成了严重的信用损失,致使他在今后至少7年之内无法在银行取得信贷资格,无法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营业执照和出国签证等。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女士归还房屋贷款出资及利息共计5万元,并赔偿自己的信用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赵女士辩称,自己确实存在逾期还贷的事实,但这是自己在出差期间疏忽大意造成的。赵女士认为,王先生提出信用损失10万元的主张过高,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并未给原告王先生带来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赵女士以签订《房屋购置归属协议》的形式,就以王先生名义贷款所购买房屋的出资、还贷和更名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中“从签订日期起,该处住房的贷款由赵女士独立完成,不得给王先生带来任何经济及银行信誉方面的损失”的约定,被告赵女士理应履行还贷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贷款,对原告主张归还贷款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3万余元。关于信用损失一节,法院认为,因被告疏于管理,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在银行信用信息产生不良记录,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3万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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