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买主签字赊购不认账 卖主请求付款获支持

        一男子徐乔俊在何良强的果园两次赊购柑子并在结算单上签字,于是何良强向徐乔俊催收货款,徐乔俊以自己是中介人为由拒绝付款,可是白纸黑字,那可能想赖就能赖的,为此,原告何良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乔俊给付所赊的货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乔俊给付原告何良强早柑货款人民币共计18139元。

        2011年9月24日,一辆车在原告何良强的果园拉走单价为1.06元∕斤的早柑共计8843斤,被告徐乔俊在原告记录的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2011年9月29日,被告徐乔俊在原告何良强的果园分两次拉走单价为0.7元∕斤的早柑共计12934斤,被告徐乔俊也在原告记录的两份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赊购的早柑货款,被告均以自己是中介人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乔俊给付原告早柑货款共计人民币1813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书面登记其早柑的价格、筐数、每筐的斤数并计算了总的斤数及价款,被告在原告的记录下方签字确认,且被告也认可在2011年9月24日及29日分别从原告的果园拉走早柑8843斤和12934斤。因此,该登记的数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赊购早柑后,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以自己是中介人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理据不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