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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毁坏一根笛子反目成仇 法官依法理清责任

  虽然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如果不能互相体谅和忍让,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就是因为毁坏一根笛子,原告莫某基和被告莫某才这两个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近邻打起了一场官司。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赔偿原告笛子的经济损失220元。

  2012年7月23日下午6点多钟,原告在自己家院内练习吹笛这门技术,当原告大约练习了十多分钟时,被告来到原告面前,以原告所吹的是死人调为由出手抢夺原告手中的笛子,被告夺去笛子后当场用膝盖把笛子折断成两截;为此原告差点与被告扭打起来,在原告与被告争吵过程中,被告的妻子和女儿及时赶到现场,并拉开被告,同时声言“大家不要打架,毁坏的笛子我愿意赔偿,就算我老公不赔,我都要负责赔还”。就这样把被告拉回家了,过了十多分钟,原告又喊被告到公共晒场就赔偿笛子损失进行磋商,最终解决不了问题而各自回家。在10月3日,案经平塘村委会干部、镇司法所召集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赔偿损失事宜,终因被告拒绝赔偿而协商未果,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原告所练习的笛子是原告从别人处借来使用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以原告所吹的曲调不吉利为由而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损坏,这种行为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是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告的笛子被折断成两截,已经不能恢复原状,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只能是赔偿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以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毁坏的笛子估价为宜。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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