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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入学之后猝死 赞助费是否应当退还

        为了让初中毕业的儿子能有个一技之长,李向阳、王小莉夫妻赞助技工学校3万元。然而,入学不久,孩子即不幸猝死。夫妻俩向学校讨还赞助费未果,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学校返还3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

        2010年9月,明日之星技工学校录取了李向阳之子李小明为工程机械涂装技术专业学生,学制三年,李小明入学前按要求交给学校3万元赞助费,但开学仅三个多月,李小明即不幸猝死。李向阳夫妻与学校沟通希望能够返还其辛苦挣来的3万元钱,但学校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李向阳夫妻认为,赞助费是以孩子入学并安置工作为前提缴纳的,现孩子不幸夭折,学校应当予以返还费用。于是夫妻俩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学校返还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赠与合同的关系,签订赠与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未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基于合同无效向被告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向阳、王小莉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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