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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汽车造成线路燃烧 技术失误装饰公司全赔

  曹某在汽车装饰公司购买了带灯行李架,并由装饰公司安装,不料由于工人技术失误引起汽车线路燃烧,装饰公司只愿意赔偿一部分,无奈之下,曹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院。4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装饰公司全额赔偿曹某损失22830元。

  2011年10月28日,车主高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原告曹某进行车辆装饰,在装饰过程中曹某到被告李某开办的汽车装饰公司购买了带灯行李架并由被告安装,因工人安装失误造成该车线路燃烧。曹某报警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路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曹某与车主高某协商后将该车送至4S店进行维修,共花去费用25680元。对此损失,被告李某仅向原告曹某支付了1万元,余下部分被告拒不支付,从而引起纠纷。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曹某所诉不属实,其仅是帮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到被告店购买行李架,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权利履行完毕,后续安装是在原告的要求下帮忙安装的,安装时原告在场,装置线路燃烧不是被告故意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费用与修理费无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将其承揽装饰的车辆在被告李某处购买带灯行李架并委托被告进行安装,双方形成委托关系,在安装过程中,因被告的技术失误造成了线路燃烧,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其余维修费用15680元仍应支付给原告,但应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行李架款2850元,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曹某损失1283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原告曹某到被告李某的汽车装饰公司购买带灯行李架并委托被告安装,被告提供服务,原告支付费用,双方委托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被告李某在为原告曹某的汽车进行装饰时,由于技术失误造成原告汽车线路燃烧,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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