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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挪用货款 本金还利息免

  搬运工打工,私自挪用老板货款应依法予以偿还,但该货款不是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法院只支持偿还本金。近日,镇雄县法院审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

  2007年初,原告吴云峥聘请被告涂时华在其开办的货运服务部做搬运工,自2008年1月起,被告在原告货运部负责发货和收款。2011年2月20日经双方结账,被告涂时华累计拖欠原告吴云峥货款85000元,被告涂时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被告涂时华通过转账和存款的方式给原告妻子,共计偿还人民币58254元,尚欠人民币26746元,2012年1月22日被告涂时华离开原告吴云峥货运部。

  被告在原告货运部威信点负责发货和收款,在经营过程中,占用原告现金,其依法应当偿还,但原告已经偿还的部分依法应予减除,原告称被告对其妻子的转款属代收的货款和运费,不属于还款,因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5000元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结账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偿还时间和逾期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判决由被告涂时华偿还原告吴云峥欠款人民币26746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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