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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证驾驶儿子爱车撞伤人 母子共担责

        看到儿子新买的车子,母亲虽然驾驶证已过期吊销,但还是想过过手瘾,不料一驶出就撞上了他人。2013年5月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明龙77723元,揭雅琴赔偿刘明龙42576元,周里翔赔偿刘明龙18246元。

        2012年5月5日21时55分许,揭雅琴无证驾驶儿子周里翔所有的轿车沿广昌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旴江镇莲花苑门口路段,由右向左越过中心线变更车道时,撞上其迎面驶来由刘明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刘明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揭雅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龙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周里翔系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和控制人,但其却未控制和支配好该车辆,明知其母亲揭雅琴没有驾驶资格,但仍让其驾驶,从而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周里翔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法院酌定由其分担揭雅琴30%的过错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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