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车祸中十字绣受损 请求赔偿修复费获支持

        不久前,刘柳(化名)驾车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某路段,与王苏(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柳车上的十字绣受损,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刘柳诉王苏、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财产损失六百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修理费二千元;驳回原告刘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柳诉称,2013年1月20日,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适逢被告王苏驾驶轿车逆行至此,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经房山公安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王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刘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苏赔偿修车费2000元、车上物品十字绣一副(修复600元)、苹果一箱(价值70元)、牛奶一箱(价值42元),共计2712元

        被告王苏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车上十字绣确实有损坏,对修复费600元无异议。没有牛奶和苹果损坏,不同意赔偿。王苏已支付了2000元修理费给汽车修理厂,取车的时候原告自己又支付了2000元。另外,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原告合理的损失王苏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苏与刘柳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王苏为全部责任、刘柳无责任的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刘柳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以及该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修理费数额,根据修理费发票结合修理费明细表确认。王苏认可十字绣在事故中损坏及修复费用的数额,法院不持异议。王苏否认事故中有牛奶和苹果的损坏,刘柳要求赔偿苹果及牛奶损失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全部案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