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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危房跌落殒命 民工损失谁来承担

        把危房拆除工作包给他人,而承包人雇请的一民工在拆除危房时不慎跌伤死亡,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曾令松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1524.8元;徐新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90.6元。

        被告徐新华、杨建木、丁吉利、朱金凤、朱红缨、黄祥友及死者叶自芬七家居住房属于连体危旧房屋,该连体危旧房屋属一层斜顶瓦房结构,在国家政策的扶助下进行改造,该项目实施由被告某综合垦殖场领导管理,规定统一改造,于是,2012年4月5日,在被告花亭综合垦殖场的组织安排下,被告曾令松与七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危旧房改造维修的协议,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改造维修只包括九套间而不包括厨房、卫生间等,为此,徐新华个人又与曾令松口头达成协议,要求曾令松帮其一并改造维修徐新华依九套间危旧房而增建的厨房,并谈好价钱为9500元。在拆除被告徐新华厨房时,被告曾令松雇佣叶自芬做拆除工作,按每天80元计酬。5月2日下午,在拆除厨房的作业过程中,叶自芬不慎从墙上摔到水沟里死亡。事发后,被告曾令松主动向五原告支付了赔偿金155000元。

        死者亲属认为,作为雇主被告曾令松属无房屋建设资质,对房屋建设改造没有高空作业防护意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有重大过错。作为主管部门的被告某综合垦殖场,对承包者曾某的资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未尽其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其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作为危旧房屋改造的户主被告徐新华、杨建木、丁吉利、朱金凤、朱红缨、黄祥友及死者叶自芬签订危旧房改造协议时,也未对曾令松是否有建设资质进行核查,让无建设资质的人与自己签订危旧房改造协议,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责任。综上,叶自芬在被告曾令松雇佣活动中死亡,八被告均有其相应的过错责任。故诉至弋阳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共同赔偿五原告因叶自芬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924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叶自芬受雇于被告曾令松,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被告曾令松依法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死者叶自芬在提供劳务活动中,明知拆除危旧房屋存在危险,而仍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其死亡,死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徐新华将自家厨房改造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曾令松,在拆除其厨房的过程中导致叶某死亡,作为拆房发包主体的受益方,被告徐新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综合垦殖场和被告杨建木等五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发包主体是徐新华个人而非九套间连体房的主体发包人,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曾令松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61252.8元(含已支付的155000元);被告徐新华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20156.6元。

        一审判决后,死者亲属和承包人曾令松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院审理查明,死者叶自芬属非农业家庭户口,平时主要在县城打零工。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叶自芬的住所地虽属农村,但其属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因此,对其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但上诉人死者家属考虑赔偿义务人曾令松的家庭经济条件,承诺只要求在一审判决的死亡赔偿金基础上增加8万元,该承诺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曾令松在雇佣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曾令松承担8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上饶中院将该案一审判决变更为:上诉人曾令松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1524.8元;原审被告徐新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90.6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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