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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账单被收高额费用 储户诉花旗银行被驳回

        因打印对账单被收取了4200元费用,储户王某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7年,王某在花旗银行昆仑支行营业厅开立了花旗睿智理财账户(未选择开通电子银行)。2011年10月,王某到花旗亚运村支行营业厅申请打印2007年11月至2011年10月的账户对账单,支付了4200元打印费后,共打印了94张A4纸。2012年3月7日,花旗亚运村支行先后对王某账户进行了3次操作,两次打入4200元,交易描述分别注明“退款”和“月对账单服务费退款”,第三次扣除4200元,交易描述注明“取消退款”。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花旗银行收取对账单打印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自己账户确实到账4200元,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花旗银行所称退款;自己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花旗银行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要求该支行赔礼道歉,返还对账单费用并支付利息及公证费用等共计5730元。


        花旗银行亚运村支行辩称,支行有权就提供查询、复印对账单业务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于法有据。提供存户对账单副本的服务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范围,可以按照市场调节价收费。王某重印历史对账单所需缴纳服务费标准的依据是《业务费率表》(2011年7月版),该表已依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海银监局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在营业厅公开摆放,同时还上传至花旗中国公司官方网站,供客户查阅。开户行已通过邮局向王某开户预留地址免费寄送了常规月对账单,王某要求一次性重印过去4年的对账单,属于常规寄送之外的、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服务,不符合免除收费的情形。王某经客服及柜台人员说明,在准备重印账单前和重印时已明知该收费标准,且支行已向王某退还了重印对账单服务费,案件诉讼标的不存在,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到花旗昆仑支行申请开立账户时签署了《客户确认书》,确认其在开户时收到《服务条款》、《业务费率表》等文件,同时确认其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客户在金融产品及服务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服务条款》中明确说明所有服务将适用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届时的通行惯例收取费用,银行在客户要求时须向客户提供银行的收费表(可由银行随时修改)。《业务费率表》(2011年7月版)明确规定,花旗睿智理财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单免费,首次索取12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申请超出上述范围的对账单超过1个月每份100元。王某开户时没有申请开立电子银行,也没有明确申请电子对账单,开户行按照《服务条款》按月邮寄了对账单及客户交易摘要。该案中,王某打印涉案47个月账单超出了上述免费账单范围,按约定属收费范围。2011年10月,王某在与银行客服热线及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已明确知悉了收费标准及数额,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向银监会发函调查的结果表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就2011年7月版服务收费标准履行了相关报备手续。因此,花旗亚运村支行就王某打印47个月对账单收取服务费用,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期间,花旗亚运村支行为解决争议已将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额退还给王某,王某要求银行赔礼道歉、支付利息及公证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2011年3月9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银监发(2011)22号文)规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其中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服务收费包括: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本案中,王某打印的对账单跨越47个月,依照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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