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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买卖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缓刑

        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但一些不懂法或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的群众,私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2年12月18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案件。被告人郑开华,女,1963年1月6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文盲,农民,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河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开华在整理去世老公公的房间时,发现其遗留下来的黑火药,遂拿到河口县坝洒农场农贸市场门口一流动摊位非法出售,恰被河口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黑火药的净重为389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开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黑火药,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开华所买卖的黑火药未流入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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