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9号
【发布日期】2013-07-26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