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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中心交易单据不规范 诉至法院难支持

  洗衣中心接受宾馆委托洗涤衣物,其间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当洗衣中心索要洗涤费时,宾馆对变更前的费用不予认可,而洗衣中心老板马女士拿出来的凭证却无法支持她的主张。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虽然觉得有些委屈,但也承认自己对于交易凭证的大意才造成如此后果,今后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女士起诉称,她开了家洗衣中心,2010年6月与甲宾馆签了洗涤协议书,约定甲宾馆委托洗衣中心洗涤衣物,洗衣中心按时取送衣物,每月结算,结算凭证为双方清点人员每天签字的收料单,协议有效期一年。2011年甲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双方于2011年6月又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洗涤协议书。马女士后将甲宾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宾馆支付其拖欠的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的洗涤费41 916元及利息。

  甲宾馆辩称,现任法定代表人何某是2011年4月接手宾馆的,2011年6月与马女士重新签的协议。之前的事是原法定代表人文某负责的,在何某经营期间,每月均按时支付对方洗涤费,所以不同意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马女士认可甲宾馆自何某2011年4月份接手之后没有欠款,并提交货物交接单(没有甲宾馆盖章,部分交接单提货人、发货人处只有姓,没有名)及其自制的洗涤费对账单,证明甲宾馆欠费事实;甲宾馆认可2011年4月1日之后的货物交接单,对之前的真实性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与甲宾馆签订的两份《洗涤协议书》均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马女士主张甲宾馆拖欠其自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0月的洗涤费及利息,但其庭审中认可了甲宾馆自2011年4月份以后没有欠款,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宾馆拖欠其自2010年6月份至2011年4月的洗涤费,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洗涤费和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马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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