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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后要求退钱已超诉讼时效 诉至法院被驳回

  南宁市某商贸公司向某建筑公司追讨长达16年的工程定金,建筑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起定金合同纠纷,原告某商贸公司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的主张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1997年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厂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厂的基建工程,并成立了位于某厂的施工处。同年4月,商贸公司为了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土方工程合同,而向建筑公司所属的某厂施工处交付工程定金70万元,施工处在收到定金后出具收款凭证给商贸公司。然而,在商贸公司交付定金的半个月后,某厂施工处却与案外人王某、李某签订了《承包土方工程合同》,致使商贸公司未能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土方工程合同》。商贸公司于2012年底,委托律师向建筑公司发出函件,建筑公司在函件上签字表示收到了材料,但没有同意支付款项的内容。在此之前商贸公司没有向建筑公司催收工程定金及主张双倍返还的权利。商贸公司为要回工程定金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工程定金70万元及利息74万元,共计144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商贸公司在交纳定金到现在已达16年之久,在此期间商贸公司从来没有向其主张返还定金,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故商贸公司交纳工程定金应属于订约定金,建筑公司收取工程定金后没有与商贸公司订立合同,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按法律规定承担双倍返还责任,由于建筑公司没有返还,故在商贸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商贸公司在交付工程定金后没有得到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特别是土方工程已由他人承包并于1997年4月签订了合同且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商贸公司此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商贸公司应当在他人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商贸公司在自己交付工程定金之日至今已达16年之久,期间没有向建筑公司追索返还,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某商贸公司要求返还工程定金并支付利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商贸公司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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