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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2014-04-28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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