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高考中如愿以偿考上重点大学,作为奖励,李女士带女儿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在旅行过程中,李女士母女等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一家当地的宝石专卖店购物,女儿看中了一条做工精美的宝石项链,李女士当下出资2万元为女儿和自己分别购买了一条宝石项链。同时,这家专卖店还为她们出具了两份产品证书,上面以当地文字及中文同时载明:兹保证所采购之宝石项链确为天然矿石物,若为人造假石,该店愿无条件退回原购买金额。旅程结束后,母女俩很高兴地返回家中。
不久,经朋友提醒,李女士将这两条境外购买的宝石项链拿去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这才知道这两条项链全部为合成尖晶石项链,价值远远低于2万元。
为此,李女士母女二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赔付二人4万元。对此,旅行社辩称,李女士二人的确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涉案珠宝专卖店也确实在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之中,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仅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故仅同意原价赔偿两条项链的价款,不同意双倍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女士母女二人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但其二人向境外商家购买项链的事实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李女士母女要求旅行社承担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的双倍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同时,旅行社对于李女士二人在该社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项链同意按照原价予以赔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最终判令旅行社赔偿李女士母女二人2万元。
参加潜水孩子意外受伤
暑假期间,许先生夫妇二人带着刚刚结束高考的儿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旅游。许先生代表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载明:自费项目,游客自愿参加,请注意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人均5000元后,许先生一家踏上了旅程。旅行中,在旅行社领队的带领下,他们和其他游客一起自费参加了当地的海洋潜水项目。潜水结束后,返回岸上的途中,许先生的儿子突然摔倒受伤,旅行社的领队及地接社的导游等人在联系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急救后,将其送达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晕倒(异物绊倒)致溺水。治疗期间,许先生夫妇为此支付了医药费1万余元,并不得不终止了剩余的旅程,一直陪护儿子直至出院。
回国后,许先生代表其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认为该旅行社只是在旅程中对游客进行了简单的安全告知,并未提供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说明书,亦未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对此存在过错,故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子医疗费、护送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翻译费等损失近2万元,并返还旅游团费5000元。对此,旅行社答辩称,许先生之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旅行社已尽到提醒、警示及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先生一家与旅行社所签《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先生之子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到在水中行走时需谨慎慢行,但其未能予以足够注意,并因此摔倒而受伤,其自身行走不当是造成此次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自费项目属于游客自愿参加,且游客应注意自身及财产安全,且旅行社在潜水之前已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游客告知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在原告摔伤后,旅行社也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协助及处理义务,故不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原告在旅行过程中受伤,影响了随后的行程,致使涉案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判令旅行社退还原告旅游团费2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