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兰陵”文字及图商标是1979年3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为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注册证号为第 1271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1989年2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山东兰陵美酒厂。1997年 11月28日,又经核准转让给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总公司)。同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美酒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兰陵总公司许可兰陵美酒公司使用“兰陵”注册商标。1995年 10月28日,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以下简称笑笑生酒厂)申请注册了“兰陵笑笑生”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87177。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33类白酒。兰陵总公司曾就笑笑生酒厂的“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与“兰陵”注册商标相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驳回了兰陵总公司对“兰陵笑笑生”注册不当的异议。“兰陵笑笑生”商标准予注册。  

    “兰陵大曲”酒为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普通玻璃瓶装,瓶上分别贴有大小两个产品标签,其中大的标签为长方形,基本构成为由麦穗、高粱组成的类似扇形(不规则),外围绕绿色豌豆秧,扇形内上方为“兰陵”图形,中间突出产品名称“兰陵大曲”;小标签为绿色豌豆秧围绕“兰陵”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兰陵”商标曾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兰陵大曲”曾几次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在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享有盛誉。

    笑笑生酒厂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亦取名为“兰陵大曲”,其瓶贴标签亦为大小两个。其中,大标签亦长方形,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大小相近,基本构成为类似不规则的菱形、外围绕绿色;石榴芽,菱形底端为红色地毯状图案。菱形内上方为“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中间亦突出“兰陵大曲”,其字体、字号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小标签为绿色石榴芽围绕的“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

    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山东省的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兰陵大曲”也在上述地区销售。   

    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以笑笑生酒厂生产“兰陵大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兰陵大曲”酒在上述地区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情况进行审计。该所出具审计报告,认定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00年11月28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销售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661368.15元。

[焦点问题]

    一、笑笑生酒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认为笑笑生酒厂构成商标侵权。笑笑生酒厂认为,兰陵总公司和笑笑生酒厂的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中有“兰陵”二字,笑笑生酒厂的注册商标中也有“兰陵”二字,双方均可使用“兰陵”二字作为商品名称,并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同时,单单“兰陵”二字并不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兰陵”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一审法院混淆了纯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的区别,判决笑笑生酒厂不能使用“兰陵”二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予以使用,恰恰支持了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非法垄断“兰陵”二字的违法行为。

    二、笑笑生酒厂生产的白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笑笑生酒厂认为,“兰陵”是一个地名,“大曲”是白酒的通用名称,任何人不能垄断“兰陵大曲”这四个字。一审法院认定“兰陵大曲”是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特有名称,由此判定笑笑生酒厂使用该名称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实际上剥夺了包括笑笑生酒厂在内的其他企业的正当、合法的权利,限制了公平竞争,保护了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的非法垄断行为。另外,笑笑生酒厂生产的白酒的包装、装潢无论从文字、整体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与兰陵美酒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笑笑生酒厂对一审法院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作出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第一,提出审计申请的以及一审法院委托审计的对象均是兰陵总公司,而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却是兰陵美酒公司及案外人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未经双方质证,一审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