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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行为辨析

    当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往往涉及到大量故意伤害被拘禁人的行为,并造成程度不同的伤害后果,对该种行为性质如何确定,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定重罪还是轻罪,常常出现分歧,难以准确把握。认真分析探讨此类案件,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拟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试对该类案件做一粗浅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及任某(该为未成年人)因怀疑曾到其经营的某镇“休闲酒吧”内玩耍的女青年秦某某偷窃其手机,遂共同预谋劫持秦某某,逼其承认偷窃了手机并将手机交出。后于当晚8时许,四被告人租乘一辆面包车,到了市区秦某某所开的理发店,将秦骗至车上,强行将秦劫持到其“酒吧”。在酒吧二楼一包间内,四被告人强行脱光秦的衣服,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腿,被子蒙头,将其摁倒在沙发上,先对其言语威胁,后用电线头插到电源上轮流电击秦的身体各部位,同时用下流语言、动作对其进行侮辱、猥亵,反复折磨,逼其承认偷手机之事。秦被电击疼痛求饶,被迫承认是其偷的手机。至次日凌晨,蒋某某在包间内看管秦时,又对秦某某猥亵、奸淫。次日白天,四被告人又轮流看管秦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四被告人因发现秦某某欲逃脱,又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腿,被子蒙头,再次轮流用电线电击秦的身体各处,向秦的下体内倾倒液体。后蒋某对秦某某进行审问并录音,逼迫秦承认偷手机及有卖淫行为等事实。蒋某以“要把录音带及给秦拍裸照并交给派出所”等对秦相要挟,逼秦交出手机,再拿出1万元钱。否则需拿2万元钱。后蒋某将秦挟持到另一房间内,给其拍摄了各种姿势的裸体照片数张。之后又指使李某与秦某某以各种下流方式发生性关系,蒋某在场又拍摄淫秽照片数张。当晚蒋某某在包间内又将秦某某强行奸淫。至17日上午,四被告人挟持秦某某,搭乘出租车先到秦某某的理发店取走其男友陈某的银行储蓄卡,后押解着秦到市区农行储蓄所,从自动提款机上取出现金5000元。蒋某又逼秦某某当场写了1份“欠李某现金5000元”的欠条。后将秦某某放回。至此秦某某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40余小时。蒋某、李某将所劫取5000元钱用于购买手机、吃喝等共同挥霍。后四被告人在酒吧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秦某某经法医鉴定,其全身因电击致63处烧伤灶及碰撞致多处皮下出血,其伤情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任某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任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因无端怀疑被害人偷窃其手机,为逼迫被害人承认该事实,经预谋后公然强行挟持被害人并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各罪犯共同对被害人采取电击等方式进行伤害,致被害人受轻伤;罪犯蒋某指使罪犯李某奸淫被害人并当场拍摄淫秽照片,罪犯蒋某某单独强行奸淫被害人;三罪犯还分别采取拍裸照、淫秽下流的手段强行对被害人进行多次猥亵,后又强行挟持被害人持储蓄卡到银行取款,劫取被害人现金五千元,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严重,蒋某、李某、蒋某某均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任某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其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分析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对各被告人认定分别犯有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对各被告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过程中,采取电击等暴力方式致被害人受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分歧意见,公诉机关对此是以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我们认为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将故意伤害罪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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