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夏,A坐B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省亲。由于天气炎热,在途中汽车违规停车接客时,A将手臂从车窗伸出,被后面一辆客车C超车将手剐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客车C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A遂以B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由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B公司应赔偿 A的全部经济损失。理由:公共汽车中途违规停车接客,并对于A将车窗打开,将手臂伸出未及时制止,造成A受伤。按照合同法违约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全部的经济损失.(二)B公司不应赔偿 A的经济损失。理由:公共汽车虽然违规停车,但在机动车上不允许将手臂伸出是交通常识。A明知这一交通常识,却将手臂伸出,已构成重大过失,故B公司符合《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要件,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此案应按A与B公司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理由:第一,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奉案中,A乘坐B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省亲的行为说明,A与B公司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B公司负有将A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B公司未能将A安全送到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B公司应对A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B公司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之所以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主要是因为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追完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另外严格责任还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但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过于苛刻,无任何限制,也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前提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责任形式显得意义重大。首先,它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在强调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补偿功能的同时,通过对过错违约行为的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发挥了合同法惩罚和教育当事人的作用,有助于纯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贯彻实行。其次,它适应了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促进和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此,必须赋予和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交易和自由竞争权。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重要的补充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不仅能够避免使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和进行自由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A存在过错,但不构成重大过失,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特点承担责任。B公司的公共汽车违规停车和天气炎热是A将手臂伸出的诱因。A虽违反交通常识将手臂伸出车窗,但是按常理A有理由相信,停止的车是安全的。倘若车在高速行驶,而A仍将手伸出窗外,此时认定 A存在重大过失还是可以理解的。故本案不能以此认定A存在重大过失,A只能根据自己的一般过失的过错特点承担责任。所以,本案责任应按B公司与A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
作者:孙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