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财综〔2010〕82号
【发布日期】2010-09-26
【生效日期】2010-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2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电话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抓紧制定本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案,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上报拟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经财政部批准后稳步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电话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电话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销售彩票。禁止将电话销售彩票系统以任何方式与互联网联结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八条 合作单位、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