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云鹏。
委托代理人:孟宪生,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北京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来云鹏因与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4月22日,我通过互联网在四通利方公司所属的《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根据该网站的承诺,使用网站提供的50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该免费邮箱并没有真正的免费,用户发送和接受的电子邮件,均带有网站的商业广告。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知所有用户,于9月16日零时将“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缩减至5兆。《新浪网》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提供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网址为http://members.sina.cn/scgi/olduser.fcg的会员资料网页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收件人为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4、收件人为,主题为“恭喜您申请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正式开通”的电子邮件;5、网址为http;//mail.sina.com.cn的网页页面。
被告辩称;我公司所属《新浪网》是根据服务条款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在《新浪网》注册会员身份时,《新浪网》全面展示了网站信息服务条款的内容。用户只有点击了“同意”键,表明接受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后,方能完成会员的注册,并使用“免费邮箱”服务。“免费邮箱”的电子邮件信息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不需要用户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网站的服务条款明确规定,《新浪网》站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所以,我公司调整“免费邮箱”容量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新浪网》会员注册步骤第三步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4月22日,原告来云鹏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新浪网》向会员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新浪网》在提供这项服务时承诺“免费邮箱”的容量为50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原告来云鹏在注册的当天,即收到《新浪网》关于会员注册成功和50兆“免费邮箱”开通确认的邮件,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新浪网》也从没有收取过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新浪网》的日常信息服务还包括大量的商业信息,用户在浏览网站各类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时,有关页面中经常附加有商业广告信息的提示,但是否阅读广告的具体内容由用户自己选择。同年8月2日和9月13日,《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所有“免费邮箱”用户发出通知,声明将从9月16日起对“免费邮箱”的容量进行调整,只提供5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仍不收取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9月16日,《新浪网》统一将会员用户的“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压缩为5兆。
另查,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上接纳会员用户申请注册程序中,专门设立了一个向申请人展示网站的服务条款并要求申请人确认的步骤,申请人必须点击“我同意”的标识,表示同意网站的服务条款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会员的注册登记。被告四通利方公司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共计十五条,内容包括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者身份、服务内容的介绍、服务条款的变动与修订、用户应遵循的守责、网站的通告提示、告知义务等。其中“确认和接纳”一项中规定:“新浪网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的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用户”。“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一项中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此外,会员用户使用“免费邮箱”时,还要在网上确认《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该协议与《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浪网》是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为承诺,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的。该服务条款确定了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