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恒东。1986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恒东,因贪污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4月29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因证据不足,退回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该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赵恒东的犯罪事实是:
1984年12月8日至198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恒东利用主管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翻译、出版、销售PC微型电子计算机中文资料(简称“PC资料”)的工作之便,将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科技器材服务公司、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工厂等16个单位购买省计算机学会“PC资料”的货款350505元,采取签订“科技咨询和智力开发”业务合同的手段,分别转入辽宁省科技咨询中心和智力开发中心。然后,赵恒东利用保管公章之便利,擅自加盖公章,又模仿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张振宇的签字,先后10次提取咨询津贴和奖励费99756.8元,据为已有。
1984年12月期间,辽宁省计算机学会为福建省武夷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推销微型计算机15台,收代销款25396元。事后,赵恒东采取签订“科技咨询”业务合同的手段,将代销费转入省科技咨询中心,然后又加盖公章,模仿张振宇的签字,先后4次从省科技咨询中心提取咨询津贴和奖励费7200元,据为已有。
赵恒东将以上所贪污的赃款106956.8元,以本人和其妻的名字存入三个区七个储蓄所,并支取利息1903.55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确定专人对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赵恒东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历时7个月的认真细致地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恒东于1984年4月,得知全国从国外引进10万余台PC微型电子计算机,随机外文资料(说明书)有限,且很零散,广大用户渴望有一套较全面系统的中文资料。为满足用户之需,赵恒东与学会理事长张振宇商定,搜集PC微机原文资料,以学会的名义,组织一批专业、外文兼优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翻译。1984年6月14,赵恒东组织以刘熙明为代表的22名译者,并与其签订了翻译“PC资料”协议书。协议书确定了译稿要求、交稿时间和稿酬标准。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盈利如何分配。为解决资金困难,赵恒东采用预收订户资料款的方法,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发了“PC资料”征订单。资料翻译成文后,赵恒东经与张振宇商量。印刷7000套。在印刷过程中,利用边印边售的办法,直接售出资料1805套。同时,收到用户预订资料1185套。代管收支的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处先后收到用户征订款346996元。此期间,学会理事长张振宇准备调出,便找赵恒东研究稿酬分配问题。赵恒东提出分配方案,并从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处取出279889.08元,用于支出印刷费219304.75元,运杂费22266.44元,稿酬26362.50元,能源费11955.39元。赵恒东为将印好未售出的资料全部提供给用户,与学会理事长张振宇一起,征得省科技咨询中心经理同意,代表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通过辽宁省科技咨询中心、智力开发中心,与“PC资料”用户,签订了五个科技咨询合同,有偿转让“PC资料”5195套(含预订的1185套),合同成交额达360505元。1985年12月,赵恒东与福建武夷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一份科技咨询业务合同,帮助推销PC机15台,武夷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给技术咨询服务费25395元,转入省科技咨询中心账户。1985年3月至8月10日,赵恒东先后根据合同提取30%技术咨询费和奖励费的规定,从省科技咨询中心和智力开发中心,支取106956.8元。赵恒东因提款金额巨大,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整个工作尚未结束,全部账目尚未结算,且以防巨款丢失,以本人和其妻和名字分别存入市内十个储蓄所。赵恒东对提款、存款的时间、金额逐一记入账薄。1985年11月11日,赵恒东支取存款利息600元,当即又专存储蓄所。同年11月22日,赵恒东又支取存款利息1228.42元,加上前次转存利息剩余的75.13元,存放在办公室卷柜内。赵恒东被捕前一天将此款带在身上待存,捕后被搜出。上述账目经财会专家核算,分文不差,赵恒东一文未动。
起诉书认定赵恒东贪污的几种手段,事实是这样的:
关于“被告人利用保管公章的便利,擅自加盖公章”一节,经查:辽宁省电子计算机学会成立时间不长,赵恒东组织上述科技咨询时,学会除理事长外,具体工作只有他一人,且系副秘书长,又是此项活动的课题负责人,故无“擅自加盖公章”可言。
关于“被告人模仿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张振宇的签字”。擅自提款一节,经查:张振宇证实,赵恒东签的“张振宇”三个字并非模仿,而是赵的习惯笔法。经对字迹文检技术鉴定亦否定是模仿。起诉书认定是模仿,与事实不符。辽宁省科技咨询中心和智力开发中心工作人员于学红、郭庭淑、保素娟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