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玉山。1989年10月8日被逮捕。
刘玉山贪污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玉山在任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械工业厅副厅长期间,于1988年3月至1989年8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下属企业搞计划、上项目,给有关人员送礼的名义,盗用北京友谊宾馆售品部和合肥舒尔曼百货商场的空白销货发票,自行填写品名、金额,虚构购买歙砚、宣纸、笔墨、铁画、雀巢咖啡、名贵烟酒等商品,然后将假发票在全省12个地市中机械厅下属的57个企业里报销,共侵吞公款、公物价值达75413.90元,非法占为己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通告”)发布后,被告人刘玉山于1989年8月25日,携带总金额47600元的8张存款单,到安徽省监察厅投案自首,主动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实。刘玉山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追缴了刘玉山退赔的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照相机1部、变焦镜头1只。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报销的假发票等书证、追缴的赃款证实,被告人刘玉山亦供认不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接待上级领导及送礼为名,采取虚构购买物品,将自填的发票在下属企业报销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贪污罪。刘玉山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严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第二条关于“……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鉴于刘玉山在规定期限内携带部分赃款投案自首,交代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对其应当酌情减轻处罚。刘玉山贪污的赃款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予追缴。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应并处没收刘玉山个人的部分财产。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27日判决:
一、被告人刘玉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刘玉山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1035.85元和用赃款人民币兑换的2815美元、港币450元以及赃物照相机一部、变焦镜头一只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刘玉山的个人财产空调器一台、电冰箱一台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玉山未提出上诉。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