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44号
【发布日期】2013-12-11
【生效日期】2013-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上一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下一篇:原告放弃雇主责任可否向雇员求偿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