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的一位大妈从一开始以讹传讹的“讹老外”遭网友“炮轰”,到后来是老外将大妈撞伤的事实还原,一天之间两次登上了中国网页新闻的头条。大妈事后在接受传统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舆论的压力使她两天都没吃东西、没合眼。
近年来,网络媒体新兴的传播方式对公众的行为产生了极大影响。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包括侵权信息,一旦发布,经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甚至是置顶、排名、链接之后,很快举世皆知,有些已侵犯了他人隐私、诋毁了他人名誉,但仍浑然不觉。为此,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的分析,提醒公众——互联网世界,同样需要您合法理性发言。
接到投诉做法不同
百度新浪责任迥异
靳某在一家网站工作,此前在与丈夫离婚时双方曾发生过一些纷争。重新回归单身生活,繁忙的工作之余,她或上网写写博文,或与朋友在MSN上聊聊天,或在线分享一下自己的生活照。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吃惊地发现在新浪博客上,博主“来日方长”和“大山”自2011年6月起,先后发表十多篇涉及她与前夫隐私的文章,并上传了二人MSN上的聊天记录和靳某的博客链接地址。这些博文不仅上传了她的个人照片,在照片上还附有文字旁白,什么“靳某,号称‘冰美人’,要起钱来可一点都不冰啊”,“哈哈,600块钱能买两双鞋,什么鞋子那么便宜啊,破鞋吧”等等充满了“含义”的言辞。
被吸引住眼球的各大网站对此竞相转载,事件引发了网友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甚至还有网络用户留下“绝对闷骚!潘金莲的模子!”等对靳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评论。在百度公司旗下网站输入与事件相关的关键词,即可出现长达50余页的文章和相关评论。百度公司还在“百度百科”将该事件定义为一个专有名词。
靳某看到这些网络信息后,认为内容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随即委托律师向新浪公司、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两公司立即删除相关文章、评论,关闭或屏蔽侵权博客,断开相关侵权信息的链接。
新浪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认为博文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程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百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要求靳某提供侵权信息的具体网络地址,并于收到靳某第二封《律师函》后,根据该函提供的网络地址作出断开链接、删除等处理。同时,百度还对侵权地址以外的涉嫌侵权内容进行了扩大范围断开链接、删除等处理。
此后,靳某以侵权博主利用新浪公司、百度公司的网络平台非法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侵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关闭或屏蔽侵权博客;百度公司关闭并提供侵权人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两公司对其网站进行清查,屏蔽“关键字词”搜索;两公司在各自网站首页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共同承担公证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公司应当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百度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新浪公司道歉并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断开链接及屏蔽等必要措施,赔偿靳某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侵权文章是由网络用户发表的,新浪博客用户众多,新浪公司无法做到对用户言论的随时监控,而百度亦只是提供了一个搜索平台,无法因搜索中出现侵权事实而当然推定百度公司“知道”,故两公司在靳某通知其受到人格权侵害之前,不存在应知和明知其损害事实的情形。
但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靳某委托律师先后两次向新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