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1-20
- 【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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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jsxw/2021/202101/t20210127_2246749.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4-97号)作为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例第94号)
【关键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案件办理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要旨】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湖北A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化工集团)原董事长、当阳市B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矸石发电公司,该公司由A化工集团投资控股)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A化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原副经理。
被告人双某某,男,B矸石发电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某,男,A化工集团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A化工集团生产部原部长。
被告人赵玉某,男,B矸石发电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B矸石发电公司原锅炉车间主任。
2015年6月,B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施工中,余某某、双某某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时,未按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须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张某某收受无生产资质的重庆某仪表有限公司(简称仪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4000元好处费及钓鱼竿等财物,向其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一体焊接式长颈喷嘴”(简称喷嘴),安装在2号、3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项目建成后,余某某、双某某擅自决定试生产。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2016年8月10日凌晨,B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滴水、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赵玉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未发现滴水情况和泄漏点,未进一步探查。8月11日11时许,锅炉运行人员发现事故喷嘴附近有泄漏声音且温度比平时高,赵玉某指示当班员工继续加强监控。13时许,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赵玉某、王某某未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运行规程》等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13时50分至14时20分,叶某某先后三次接到B矸石发电公司生产科副科长和A化工集团生产调度中心调度员电话报告“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有泄漏,请求停炉”。叶某某既未到现场处置,也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14时30分,叶某某向赵某某报告“蒸汽管道泄漏,电厂要求停炉”。赵某某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亦未到现场处置。14时49分,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喷入事故区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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