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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11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生效日期】2014-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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