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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6-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法发〔2021〕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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