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6-9
-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发文号】法发〔2021〕20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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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