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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8-20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26.htm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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