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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超一年 未签合同不能按无固定期论处

        至2015年1月15日,大四学生小文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公司勤工助学已达13个月。鉴于自己即将毕业,就业形势严峻,加之认为公司是难得的好单位,小文觉得,如果毕业后能留在公司,无疑是一个极佳的选择,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请求。被公司拒绝后,小文遂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岂料,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析:勤工俭学是大学生实习的一种主要形式。《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合同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虽然小文在该公司勤工助学超过了1年,却不能以此为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颜梅生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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