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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 【颁布时间】2021-7-27
  2. 【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3. 【发文号】人社部发〔2021〕5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108/t20210825_436022.html

  7. 【法规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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