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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1. 【颁布时间】2021-9-3
  2. 【标题】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0231.html

  7.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目 录

  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

  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及十其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7.15亿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267.71亿余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裁判结果】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继续营业,同时从2020年8月开始,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十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五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 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 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庆五中院在该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了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即: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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