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9-7
- 【标题】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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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650590458&idx=1&sn=7932d9196fc2d45573e4125fbcac17f4&chksm=872b3fe2b05cb6f444d111ac9316ce43a4df6783ca432c133953c63b4edf0e5e81e629e1bf07&mpshare=1&scene=23&srcid=0907FYtuINYpVTB4yd6svZxM&sharer_sharetime=1631000401687&sharer_shareid=139b0bd77206df6ecd047c1cccc9ba38#rd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目 录
案件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四: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五: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七: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八: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件九: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十: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1: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
【基本案情】
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郑单958”玉米品种。“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德农公司负责。德农公司依据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在甘肃省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农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郑58”必须重新取得品种权人许可。德农公司未取得金博士公司授权,在金博士公司发函后仍继续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构成侵权。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采取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的方式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故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