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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食品公司辩称,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杨某曾向公司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证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不能作为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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