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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1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 【发文号】法〔2021〕27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650598774&idx=1&sn=1043fa3c590da7de031d79e0d2c6d2d4&chksm=872b1e6eb05c9778d74f3b4a144a4502052cdc59eb1ee3dbacac5770fcd347efde50385317b2&mpshare=1&scene=23&srcid=1111ZfpICHWnkTPXPCkVeVeW&sharer_sharetime=1636596991356&sharer_shareid=139b0bd77206df6ecd047c1cccc9ba38#rd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1〕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66-171号),作为第3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指导案例166号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隆昌贸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随时以(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2)隆昌贸易公司申请解除在他案中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隆昌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月隆昌贸易公司申请执行(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年6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一审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辩称:隆昌贸易公司要求给付的请求不合理,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生效判决,城建重工公司应给付隆昌贸易公司的款项为5284648.68元及利息。隆昌贸易公司诉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80万元,此违约金数额过高,有关请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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