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廷波等诉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即是典型案例之一。
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规划部门移送查处“春钢菜市场”违法建设的材料。
2011年1月7日,当地居民何廷波信访投诉反映“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
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该局未予查处,亦未回复投诉人。
何廷波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执法义务,依法拆除“春钢菜市场”的违法建筑,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其他十余名涉案违法建设相邻人亦提起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法院认为,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对于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认可接到了上级部门转来的要求对“春钢菜市场”进行查处的材料,亦承认何廷波曾以“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要求予以查处。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在接到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请求后,应对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作出答复。庭审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虽然主张已经告知了何廷波处理结果,但诉讼中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何廷波不予认可,故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所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责令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何廷波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本案中,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并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处理,之后该局又收到违法建设相邻人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法院经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既不能证明已经进行调查处理,也不能证明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
两审法院以河东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于教育、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