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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12-9
  2. 【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2/t20211209_538434.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9日

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27号)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 证明标准? 鉴定人出庭? 举证重点

【要旨】

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白静,男,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

利害关系人邢某某,白静亲属。

诉讼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儿子。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通过上述方式对73支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该9套房产被办案机关依法查封。

【诉讼过程】

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查明白静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静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2019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白静涉嫌贪污罪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静立案调查。同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同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完善主体身份证据,依法妥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白静案时,审查发现证明白静构成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而共同犯罪人樊某某已经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将白静案和樊某某案一并审查,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针对二人主体身份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监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列出的补充完善证据清单,补充调取了A银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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