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2月28日与某培训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学习时间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后王某缴纳课程费用3.45万元。该课程分为9个级别,每个级别4个单元,共计36个单元。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学习。2011年5月26日晚在上课时,该培训中心老师拍打王某肩部致王某受伤,之后王某为进行相关治疗,未能继续学习。至此王某共完成14个单元课程。王某随后为退费问题,将该培训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培训中心双方签订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现王某系因培训中心老师拍打致伤,仍处于治疗过程中无法继续学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合同履行期已过,合同终止,根据公平原则,培训中心应返还王某相应学费。鉴于王某已经完成14个单元,故法院判决培训中心应返还王某剩余部分学费2.1万余元。至于王某要求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