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1
- 【标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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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Q0Njc5OQ==&mid=2828122187&idx=1&sn=d18f18dac3db9fd52dd5539e016dde05&chksm=b2e088eb859701fd38f5dc15f3330bba0109f5e45dafd739a75dea75682f74a7e2230e66dfd9&mpshare=1&scene=23&srcid=0301uZbpUMevnfzwCs68WkOz&sharer_sharetime=1646121032866&sharer_shareid=139b0bd77206df6ecd047c1cccc9ba38#rd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等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三、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五、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等非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六、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七、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关某岗。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进行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岗明知李某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林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岗、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关某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