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三)试点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四)主要任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五)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