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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22-4-25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4/t20220425_555135.shtml#1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联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案件分析、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并适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

(五)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业务支撑

(六)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到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双方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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