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4-29
-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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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9_555778.shtml#2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七批)
今年3月以来,受奥密克戎新冠变异毒株传播等因素影响,我国出现了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有的地区疫情持续处在高位状态,对我国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从近期情况看,个别单位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对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付出巨大努力和牺牲得来的防疫成果。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与使命,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依法战疫,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6起案例中,有的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有的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有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或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有的是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的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等。上述行为,都是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害人害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涉疫情防控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大小、主观认知、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追究责任,严禁“一刀切”执法司法。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轨道,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一: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