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青年崔某在百货公司门前充当肾贩子,张罗两名男子的换肾事宜,但受体方在肾脏移植手术中突然死亡。北青报记者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半。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5月至6月间,崔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海淀区永定路西点百货门前等地,介绍18岁的小张向45岁的王成(化名)出卖肾脏1枚,他们约定王成向崔某支付42万元用以购买肾脏及手术、中介等费用,其中4万元人民币用于向小张购买肾脏。
2015年6月19日,崔某带领受供双方前往山东临沂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意外的是,手术中王成因肺水肿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发后崔某将42万元退还给王成家属。
本案在庭审时,崔某表示认罪。在回答法官讯问时,崔某称是他在老家的母亲患了多年肾炎,想做手术却又没钱。在来北京打零工后,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武警总医院附近认识了王成。
王成表哥王军(化名)的证言显示,2015年6月19日上午10时30分,王军陪着王成上了一辆辽字头的商务车,启程前往山东。随后,他们被要求换了一辆轿车,几人都被要求戴上眼罩,手机也被收走。摘了眼罩后的王军看到的是一大片的玉米地。
戴着眼罩的一行人最终被拉到两层小楼前,房间内,有一名50多岁的女护士。后来又来了两个医生,先叫走了小张,到了晚上12时30分,小张被抬回了房间输液,医生称肾已经摘下来了。又过了约30分钟王成被叫走。次日凌晨3时40分许,王军等来的消息却是王成已经去世了。
法庭上,崔某的辩护人认为,崔某不是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参照适用从犯处罚。此外,被告人真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海淀法院认为,崔某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发表的崔某应参照从犯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小张向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在崔某的介绍、转移、安排下完成的,崔某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主要的组织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且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指出,鉴于崔某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3万。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