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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22-4-26
  2. 【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6. 【法规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9261.html

  7. 【法规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2022年4月26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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