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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6-6
  2. 【标题】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3. 【发文号】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部
  6. 【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jsxw/2022/202206/t20220607_2410334.html

  7. 【法规全文】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国家安全部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规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民实施奖励,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二)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

  (四)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六)其他举报方式。

  第五条 公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职权及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方式、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进行宣传,制作、刊登、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增强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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