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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22-6-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发文号】法释〔2022〕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231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


  法释〔202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林木流转;

  (五)林地、林木担保;

  (六)林地、林木继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条 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等权利证书载明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张取得相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多个经营权流转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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