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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1. 【颁布时间】2022-7-19
  2. 【标题】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7/t20220719_565280.shtml#2

  7. 【法规全文】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目录

1.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4.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7.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1.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引导侦查? 追诉单位犯罪? 禁止令? 损害赔偿

【要旨】

在办理危险废物已灭失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查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方式和数量。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较大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涉案单位和人员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为后续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储存盐酸、硫酸、硝酸、液碱等业务。公司实际持股人为被告人包某华和伍某鸣、费某祥,其中包某华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公司常年从其他化工企业购进副产盐酸等化学品后,销售牟利。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化工企业将副产盐酸(系化学合成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氯化氢,具有一定工业用价值,但比工业盐酸杂质更多)以支付补贴款的形式,转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处理。为谋取利益,嘉某公司大量购进副产盐酸予以销售。由于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嘉某公司购进的副产盐酸因滞销出现大量积压。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包某华决定将仓储的部分副产盐酸排入平湖塘(连接嘉兴南湖和东湖的水域,与京杭大运河互通相连,全长40多公里),以减少公司经营损失。受包某华指使,嘉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方某其、翁某权,码头报港人员被告人王某明,运输船主被告人宋某勇、倪某广,运输车司机被告人钱某权、邱某丰等人相互配合,将储存的副产盐酸直接排入地面洞孔或应急池雨污分离箱。被非法排放的副产盐酸流入平湖塘后,部分水体因PH值过低,导致水域内大量鱼死亡上浮,沿岸大量水草死亡;一些沿岸企业在抽取平湖塘水用于生产时,频繁出现残次品甚至机器设备被损坏。为逃避监管,嘉某公司向嘉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许某峰行贿13.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南湖区大桥镇平湖塘水质异常的情况,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嫌疑单位嘉某公司进行调查,并现场查获宋某勇等人在嘉某公司卸货码头水域非法倾倒酸性液体。6月2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湖区院)介入侦查,针对嘉某公司部分入库副产盐酸去向不明、上报公安机关易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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