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14日
附件1: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1/P020170120536556417251.pdf
附件2: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1/P020170120536556738442.pdf
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履职回 避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27号),对参与发行审核工作的人员 (以下统称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定中有关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二、审核工作人员与首发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首发申请人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首发申请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经营单位间接持有首发申请企业股票。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审核工作人员与再融资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再融资申请人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再融资申请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再融资申请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审核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参与该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的企业审核工作时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该中介机构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该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要合伙人、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在保荐机构担任保荐业务负责人、在发行保荐部门任职或者从事与发行保荐业务相关工作,以及在该保荐机构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企业申报材料的签字人员或者该项目的经办人。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本人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回避。
六、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以下程序操作:
申报材料分发后,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审核处室负责人重新指定其他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反馈会前,审核处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分管部门领导指定处室其他人员参加反馈会和初审会。
初审会前,分管副主任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部门领导参会。
《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作为初审报告的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七、发行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公务回避情况内部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整改。
八、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出现需报告的回避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汇报。审核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